香港刑事案件控方披露是甚麼?Disclosure 材料與持續責任

了解香港刑事案件控方披露、證人陳述、文件證物、電子紀錄、未使用材料及持續披露責任,分清披露與證據可接納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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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披露是公平審訊的重要程序

律政司《檢控守則》第12章指出,控方應全面和適時披露相關或可能相關材料,而且披露不限於控方打算在審訊中依賴的可接納證據。這項披露責任由審訊前開始,並持續至刑事法律程序在法院完結。

披露材料可以包括甚麼

刑事披露材料可包括控方擬依賴的證人陳述、證明文件、文件證物、電子紀錄、照片及對物理證據的合理查閱,以及控方已知、可能協助辯方的材料。未使用材料不等於一定無關;是否需要披露要按相關性、法律限制及公平審訊要求處理。

控方披露與可接納性是兩回事

控方文件被披露,不代表該材料一定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;相反,有些材料即使控方不打算援引,也可能因披露責任而需向辯方交代。證據可接納性、證明力及審訊中如何使用由其他頁面處理。

判例層:Lee Ming-tee 的披露指導

現行《檢控守則》12.8明確引用 HKSAR v Lee Ming-tee and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(2003) 6 HKCFAR 336 作披露材料責任指導。案例的作用是補充披露法律原則,而不是取代《基本法》公平審訊保障及現行檢控守則。

刑事律師如何閱讀披露材料

刑事律師或刑事辯護律師閱讀披露材料時,通常會把控方證據、未使用材料、控罪元素、證人與電子紀錄放回案件時間線,找出與爭議點真正相關的內容。公開文章不能代替個案的披露申請或保密權分析。

常見問題 FAQ

控方是否只需交出對控方有利的材料?

不是。現行檢控守則要求披露相關或可能相關、以及可能協助辯方的材料,並受法律限制及公共利益等規則規管。

披露後材料是否一定可以呈堂?

不是。披露與可接納性屬不同法律問題。

披露責任是否只在審訊前一次完成?

不是。律政司指明它是持續責任,可延續至刑事程序在法院完結。

沒有收到某材料是否一定代表控方違規?

不能一概而論,須先確認材料是否存在、是否相關、是否受保密或公共利益等法律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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